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695號
TYDM,114,訴,695,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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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9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鑨


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55367號),於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林鑨君因違反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辯論終結
,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士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韋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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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