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670號
TYDM,114,訴,670,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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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7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翔恩




具 保 人 吳昕晨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2
119、2120號、114年度偵字第259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昕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
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
,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吳翔恩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
受命法官於民國114年6月23日訊問後諭知以新臺幣(下同)
2萬元具保限制住居,由具保吳昕晨如數繳納現金後,
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本院刑事報到單、訊問筆錄、刑事被
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各1
份在卷可稽(見訴卷第29、31至37、39至41頁)。嗣本院審
理時,本院依據被告住居所(含限制住居地)地址合法傳喚
,並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到庭,但被告於114年8月5日準
備程序期日並未到庭。本院乃囑警至被告住居所(含限制住
居地)拘提被告,惟均拘提未獲(見訴卷第95至96頁、第99
至115頁)。復查無被告、具保遷移戶籍或現有在監、在
押之情形,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法院
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查(見訴卷第119、123、127、131頁
),且被告亦未向本院或其他案件繫屬法院陳報其他住處,
是被告顯已逃匿,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
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
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華媚                  法 官 初怡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伶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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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