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國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510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國賓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何國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114年7
月30日經受命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而
於同日裁定羈押3月,惟不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另案竊盜案件,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
園地檢署)檢察官指揮自114年10月2日起入法務部矯正署桃
園監獄執行有期徒刑2月等情,有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指
揮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被告因另案執行竊盜案
件,堪認原羈押原因已經消滅,應自被告執行上開有期徒刑
之日即114年10月2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林欣儒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巧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