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582號
TYDM,114,訴,582,20251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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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建祥



選任辯護人 侯銘欽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4年度偵字第10133、236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A04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
通信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
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
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A04因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受命法官
於民國114年6月5日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97條第2項、
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未遂罪、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33條第3項、第1項之意圖剝削而招募他人未遂罪之犯罪嫌
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刑事訴訟
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執行,裁定自該日起羈押3月,禁止接見通信,嗣於同年9
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第一次延押)在案。
三、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受命法官於114年10月29日提訊
被告後,其陳述意見略以:希望能交保等語(見本院訴字卷
二第142頁)。辯護人稱:目前已就證人A6、A9部分交互詰問
完畢,依卷內事證顯示,被告與另案被告陳正觀等人並無犯
意聯絡,被告就本案犯行並無犯罪嫌疑重大等語(見見本院
訴字卷二第143頁)。然本院合議庭審慎評議後,考量:
(一)被告否認上開犯行,然其坦承有將A5、A9、A6的身分證照片
傳送給共犯陳正觀,亦有將B1之護照資訊及雙證件照片傳給
紫氣東來」,佐以本案卷內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堪認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二)本院定於114年11月26日行審理程序詰問證人B1,是在證人
經交互詰問完畢前,被告仍有與上開證人有勾串之虞。況共
犯「紫氣東來」仍未到案,被告之犯罪事實,除個人分擔之
部分外,尚包含其餘未到案共犯之行為分擔,犯罪事實仍有
未明,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證人或共犯之虞,有刑事訴訟
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
(三)本院考量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
,均不足以確保本案後續審判程序得之順利進行。是權衡
告於本案涉案情節、人口販運被害人即證人易受影響之特性
、其所犯罪名對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危害程度,並斟酌國
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
限制之程度等情,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命自114年11月5
日起裁定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林莆晉                   
                   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巧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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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