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5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楚邦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羅丹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4年度偵字第54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戴楚邦犯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未遂,處有
期徒刑貳年玖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
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
戴楚邦明知依托咪酯、異丙帕酯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2項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且可預見菸彈可
能混合2種以上之第二級毒品,竟基於縱使所販賣之菸彈可能混
合2種以上之第二級毒品,亦不違反其本意,竟基於販賣第二級
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毒品以牟利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12月3
0日18時20分許,以其所有如附表編號3所示手機連結網路,透過
通訊軟體LINE暱稱「睿」,主動向蔡明宏傳送:「各位老闆好、
新口味上市、百香果風味、保證一口有感、現貨穩定供應中,助
眠蛋蛋、1:1500、5:7000、10:13000、X嚴禁轉帳、X嚴禁打
字、打字一律不回覆、有需要請來電洽詢、單趟多量有折扣優惠
呦;群發訊息若有打擾非常抱歉」以張貼販賣毒品廣告之訊息,
蔡明宏遂配合警方而與戴楚邦聯繫,佯裝欲向其購買毒品,雙方
談妥毒品交易事宜,約定以新臺幣(下同)7000元之價格,販賣
含有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之菸彈5顆後(起訴書記載以8500
元販賣4顆菸彈等語,惟其中1500元應非屬本案毒品價金、且數
量應為5顆,爰逕予更正),再由戴楚邦於114年1月8日19時許,
前往桃園市○○區○○路00號,欲將上開菸彈販賣與蔡明宏之際,經
警到場表明身分,即遭當場逮捕而未遂,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始悉上情。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一)查公訴人、被告戴楚邦及其辯護人就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65
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以之作為證
據係屬適當,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均具有關聯性,並無證據
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
程序,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自應認均具
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
均坦承不諱(偵卷第104頁,本院卷第63、90頁),核與證
人蔡明宏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苗栗縣警察局通宵
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物照
片、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
照表、自首情形紀錄表、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
形紀錄表、手機LINE語音通話譯文表、LINE對話紀錄擷圖、
現場照片、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114年3月4日霄警偵字第1
140003648號函暨藥物/毒品送驗清單、成份鑑定報告一覽表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11日成份鑑定報告等
在卷可參,並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可佐。足證被告販賣本
案菸彈5顆,確含前揭第二級毒品成分甚明,是依上開各項
補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告上開自白具有相當程度之真實性
,而得確信被告前揭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屬真實。
(二)又販賣毒品係政府嚴予查緝之違法行為,政府一向查禁森嚴
並重罰不寬貸,且毒品可任意分裝或增減其份量,販賣毒品
之行為亦無一定之公定價格,每次買賣之價格隨供需雙方之
資力或關係之深淺或需求之數量、貨源之充裕與否、販賣者
對於資金需求殷切與否、對行情認知,以及政府查緝之態度
,進而為各種風險評估,機動的調整,有各種不同標準,並
非一成不變,惟販賣者從各種「價差」或係「量差」謀取利
潤方式,或有差異,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
同。況且毒品之價格不低,取得不易,凡為販賣之不法行為
者,苟無利可圖,應無甘冒持有毒品遭查獲之極大風險,無
端出售,是其從中賺取買賣差價或量差牟利之意圖及事實,
應屬符合論理法則且不違背社會通常經驗之合理判斷。經查
,被告自陳其與證人蔡明宏僅係網友(偵卷第24頁),2人
並無特殊情誼,被告應無甘冒遭查獲之極大風險,無端出售
,況被告於警詢時自承:賣1顆菸彈賺500元,以此類推等語
(偵卷第22頁)。從而,本案被告販賣毒品從中賺取差價之
營利意圖及事實,至臻灼然。
(三)綜上所述,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事證已臻
明確,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
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毒品未遂罪。被
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第二級
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1.被告既得預見其本案所販賣之菸彈可能混合2種以上之毒品
,應論以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毒品未遂罪,並加
重其刑。
2.被告已著手於販賣毒品犯行之實行,然因與警方配合之證人
蔡明宏自始即不具購買之真意,實際上無法真正完成交易,
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3.被告於偵查中、本院審理時,就其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混合2
種以上毒品未遂之犯行自白犯罪,業如前述,揆諸上開說明
,應認被告所為自白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
定,爰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4.查偵查機關未據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而查獲共犯乙情,有苗栗
縣警察局通霄分局114年6月8日霄警偵字第1140010028號函
暨職務報告、桃園地檢署114年9月18日A2亮露114偵5456字
第11491267700號函等存卷可參(本院卷第51至55、81頁)
,自無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免刑責之餘地
。
5.查被告於案發時正值青壯,無不能謀生之情事,其明知我國
政府多年來大力宣導反毒、禁毒之政策,不得非法販賣毒品
,且販賣毒品助長毒品之蔓延,致使施用毒品者沈迷於毒癮
而無法自拔,直接戕害施用者自身及國民身心健康,間接危
害社會治安,竟為一己私慾,甘願鋌而走險販賣毒品,況被
告係以群發訊息為本案販毒之手段,可認對社會秩序危害非
輕,客觀上已難認堪予憫恕,又被告所涉前開犯行適用刑法
第25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後,
最低法定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另須先加重其刑),客觀上
要無情輕法重或任何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之處,至其坦承犯
行、案發時經濟拮据等情事,要屬法院量刑參考事由,猶無
從執為酌減其刑之依據,是其辯護人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
酌減其刑,尚非可採。
6.被告有上開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應依法先加後遞減之。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政府對於毒品之危害廣為宣
導,且一再重申禁絕毒品之刑事政策,被告對此不可能不知
,猶為本案販賣毒品犯行,所為造成毒品擴散流通之風險,
並對社會秩序產生潛在危險,應予非難;參以被告犯後坦承
犯行之犯後態度、被告之動機、目的、手段、販賣之毒品數
量,及被告本案犯行僅止於未遂;兼衡被告自陳之家庭經濟
狀況、智識程度(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及本
院卷第65頁)、前科素行(見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
四、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 毒品異丙帕酯、依托咪酯等成分(詳見附表備註欄所示), 足認前開物品為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又用 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容器,以現行之技術,因與其內殘 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 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驗所耗損之毒 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說明。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手機1支,係被告用以從事本案販賣毒 品行為之工具,為被告所自承(本院卷第63頁),核屬供本 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諭知沒收。至附表編號2所 示之物,並無證據顯示與本案犯行有關、亦無證據顯示係違 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A01提起公訴,檢察官楊朝森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高世軒 法 官 吳宜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梨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電子菸彈 5個 報告編號:5116D007 檢驗結果:送驗5顆,取1顆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依托咪酯等成分 (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11日成份鑑定報告【偵卷第123頁】) 2 電子菸主機 1個 3 iphone XR手機 (含SIM卡1張) 1支 無門號 IMEI: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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