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1160號
TYDM,114,訴,1160,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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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琴淑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4年度偵字第33311號),於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四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黃琴淑因違反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辯論終結
,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
4年11月19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書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晴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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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