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琴淑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4年度偵字第33311號),於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四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黃琴淑因違反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辯論終結
,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
4年11月19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書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晴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