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雄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41
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文雄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4年10月2日辯
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欣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哲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