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AO QUOC MINH(中文姓名:高國明,越南籍)
選任辯護人 楊愛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
度偵字第36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所為簡式審判程
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本案被告CAO QUOC MINH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言
詞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撤
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張琍威 法 官 曹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沛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