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1041號
TYDM,114,訴,1041,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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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AO QUOC MINH中文姓名高國明越南籍





選任辯護人 楊愛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
度偵字第36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所為簡式審判程
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本案被告CAO QUOC MINH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言
詞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撤
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張琍威                  法 官 曹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沛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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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