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智翔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智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智翔原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
經本院以112年度聲保字第376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
。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0月22日重
新核准假釋在案,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本院審核本件係假釋後更定其刑,經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
要件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月22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
140174221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