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405號
TYDM,114,聲保,405,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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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欣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欣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欣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4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4年1
2月22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0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郭欣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
詐欺、竊盜、贓物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29號裁
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造文書、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017號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上開數罪刑接續執行
,於104年12月22日入監執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
數為2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8年2月4日,嗣
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4年10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
706101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
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
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
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宗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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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