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401號
TYDM,114,聲保,401,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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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瑞紅

籍設桃園市○○區○○路○○段000號(桃園女監)


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執聲付
字第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瑞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瑞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17年8月,於民國102年5月5日
入監執行,於114年10月15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應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
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述,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
4年10月15日函、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可證,而受刑人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
8年8月18日,假釋後尚餘刑期未執行完畢。是以,本件聲請
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亭妘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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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