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孟軒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
4年執聲付字第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孟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孟軒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合
計有期徒刑12年2月(聲請意旨認受刑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
刑共12年,應屬誤載,應予更正)確定,並於民國107年12
月22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而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10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
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於114年10月1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31040
號函在卷可證,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9年6月9日,
惟依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為820日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
刑期日數為64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7年1月7日
,尚未執行完畢,則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呂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