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395號
TYDM,114,聲保,395,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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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琛健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琛健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定。
三、經查:上揭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而受刑人於民國110年8月3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
矯正署以114年10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25941號函核准
假釋,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此亦有法院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查,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莆晉
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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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