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391號
TYDM,114,聲保,391,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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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啟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啟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啟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於民國113
年7月23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
人於114年10月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
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揭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定。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
聲字第297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114年度
聲字第13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合併執行有
期徒刑1年11月,而本案據以執行之裁判即本院114年度聲字
第1342號裁定,其中犯罪事實最後判決者為本院於114年1月
14日所為之113年度審易字第3301號判決,有法院前案紀錄
表附卷可參,是本院即為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就本案假釋付保護管束聲請自有管轄權。
 ㈡又受刑人上開案件於113年7月23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
○○○○執行中(刑期終結日原為115年6月22日,縮短刑期後刑
期終結日為115年5月29日),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
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0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 第1140171
971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此有法務部○○○○○○○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從而,受
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是聲請人聲請裁定
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
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劍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渝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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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