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明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明忠假釋付保護管束。
理 由
受刑人陳明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
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8月確定後移
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0月7
日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1401725771號函檢
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可憑,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壢簡字
第35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宜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