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CHEW KOK KEONG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CHEW KOK KEONG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CHEW KOK KEONG因毒品案件,經本院
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刑滿日
期為115年5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育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紫凌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