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370號
TYDM,114,聲保,370,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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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楹燦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楹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楹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7年9月確定,於民國108年2月
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24
7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
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希冀受刑人假釋出
獄後,重啟人生,避免再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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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