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辰翰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辰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辰翰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
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並於民國114年10月7日經核准假釋,
爰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聲請
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其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