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368號
TYDM,114,聲保,368,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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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辰翰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辰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辰翰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
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並於民國114年10月7日經核准假釋,
爰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聲請
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其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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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