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DAM NGOC DONG
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DAM NGOC DONG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DAM NGOC DONG前因擄人勒贖罪,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並於民國112年2月10日送監執
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嗣因法務部於114年10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揭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
款亦有明文規定。經查,受刑人前因擄人勒贖案件,於執行
中經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25640
號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月7日法矯署教字
第1140172564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
,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巧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