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362號
TYDM,114,聲保,362,202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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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怡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怡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怡婷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
有期徒刑2年2月,於民國113年1月11日入監服刑,現於法務
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於114年10月7日經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
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
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
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王怡婷於113年1月11日入監服刑,並於114年10月7日
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
字第114017061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是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
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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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