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354號
TYDM,114,聲保,354,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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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伯耕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
4年執聲付字第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伯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伯耕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合
計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107年8月7日送監執行,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9
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於114年9月3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法務部矯正署114年9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96801號
函在卷可證,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6年9月6日,惟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08日,故縮短刑期後
刑期屆滿日為116年5月21日,尚未執行完畢,則聲請人以本
院為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於
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
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呂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亭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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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