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SMART MELANIE MARIA(加拿大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執聲付字第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SMART MELANIE MARIA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SMART MELANIE MARIA前因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並於民國112年12月4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9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爰依法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14年9月3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9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55511
號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5年11月7日,
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8日,故縮短刑期後
刑期屆滿日為115年10月10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書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晴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