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963號
TYDM,114,聲,3963,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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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9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元


具 保 人 陳菁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
4年執聲沒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元因犯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
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
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及
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
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
於民國112年6月20日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乙
節,有國庫存款收款書、保證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
刑人復經聲請人依法拘提無著,未能執行等情,有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送達證書、警方拘提報告書
可佐;另具保人亦經合法通知,而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亦有
該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
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且受刑人現經桃園地檢署於民國114
年10月20日以114年度桃檢亮執寅緝字第8377號發布通緝
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故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
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
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庭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士豪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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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