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834號
TYDM,114,聲,3834,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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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8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饒瑞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0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饒瑞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饒瑞暐因犯竊盜等案件,分別經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
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併衡酌附表所示各罪之法益侵害類型、犯罪手法
、犯罪動機、犯罪時間之間隔及受刑人之意見等情,整體評
價其罪責及應矯治程度,爰裁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 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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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