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676號
TYDM,114,聲,3676,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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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6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昱勝


具 保 人 黃昇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黃昇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黃昱勝因詐欺等案件,於審理中經本院命以新
臺幣5萬元具保,由具保黃昇和出具現金保證。嗣受刑
經判決確定,檢察官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並將執行傳票分
別送達於受刑人及具保人,受刑人未遵期到案執行,經檢察
官核發拘票,命警前往受刑人之住所拘提受刑人,仍無所獲
,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
現為桃園地方檢察署通緝中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
存款收款書、傳票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拘提報
告書、戶籍資料查詢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法院前案紀
錄表及通緝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本院審
酌上開事證,認本件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宣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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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