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660號
TYDM,114,聲,3660,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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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6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睿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9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睿勝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
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睿勝因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
多數拘役者,比照有期徒刑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
第51條第6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公共危險、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
法院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
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且如附件編號1所示之罪,其
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3年10月25日,而如附件編號2所示之
罪,其犯罪日期如附件編號2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113年
10月25日之前,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從而聲
請人就附件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
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
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
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暨受刑人對
於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有受刑人意見表在卷可參,等一
切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邱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韻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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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