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6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仕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8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仕榮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仕榮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件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
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數罪併罰之數刑罰有部分縱已執行完畢,於嗣後與他
罪合併定執行刑,乃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
時,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而已,此種情形
仍符合數罪併罰要件。
三、經查:受刑人楊仕榮因犯如附件(應更正之內容如附表)所
示之各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有該等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經核本院為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如附件編號2所示之罪為最早判
決確定案件(即附件編號1)於民國114年3月18日判決確定
前所犯,堪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審酌受刑人如附件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再考量其所
犯如附件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賭博、詐欺)、行為態樣,
並衡以其所犯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所犯
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受刑人於經函詢後表示對定執行刑無
意見,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
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諭知如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受刑人所犯之罪刑雖有已執行完 畢之部分,依上開說明,該已執行部分由檢察官將來指揮執 行時予以扣除刑期,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書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晴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附表:
附件出處及欄位 原附件內容 更正內容 編號1 114/02/04 114/02/03 最後事實審 判決日期 附件:受刑人楊仕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