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6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震威
具 保 人 董穎慧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董穎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董穎慧因受刑人張震威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
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
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
金3萬元,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
刑人釋放乙節,有國庫存款收款書、保證書影本各1份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47、49頁)。而受刑人前開所犯案件經本
院以111度訴字第14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受刑人
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965號判決駁回上
訴而確定,嗣經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
)執行,受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復拘提
受刑人無著,且經通知具保人督促受刑人到案執行,具保人
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亦查無受刑人
或具保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此有上開判決、桃園地檢
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完整矯正簡表、法院前
案紀錄表、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法院
被告地址報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等各1份附卷可稽,故
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
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士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韋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