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624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林朝元
告訴代理人 王士豪律師
被 告 余清標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所為判決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所示之原記載內容,應更正為如
附表所示之新記載內容。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引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
2年度偵字第57052、53314號起訴書作為附件,然該附件附
表編號2「匯款日期、時間」、「匯款金額」欄第9-10列均
呈現空缺。既原判決係欲引用上揭起訴書作為附件,該等空
缺顯係漏載,倘加以補充,並不影響原判決意旨與全案情節
,揆諸上開說明,依聲請裁定更正原判決如主文所示。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羅杰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霜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附表】
原判決位置 原記載內容 新記載內容 附件附表編號2「匯款日期、時間」欄第9列 (空缺) 112年6月19日12時59分許 附件附表編號2「匯款金額」欄 第9列 (空缺) 11240元 附件附表編號2「匯款日期、時間」欄 第10列 (空缺) 112年6月19日13時00分許 附件附表編號2「匯款金額」欄 第10列 (空缺) 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