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530號
TYDM,114,聲,3530,202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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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5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大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8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大墩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陸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大墩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件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數罪併罰
,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
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大墩因犯如附件所示之各罪,分別經法院判
處如附件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等判決書及法院前
案紀錄表存卷可佐,經核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且如附件編號2所示之罪為最早判決確定案件(即附件編號1
)於民國114年2月11日判決確定前所犯,堪認檢察官聲請為
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審酌受刑人如附件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再考量其所
犯如附件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俱為竊盜案件)、行為態樣
,並衡以其所犯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所
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受刑人於經函詢後表示對定執行刑
沒有意見,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
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書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晴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附件:受刑人陳大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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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