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3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俊偉
具 保 人 戴妤軒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字第9716號、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6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妤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戴妤軒因受刑人張俊偉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法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
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
入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
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6萬元,由具保人
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未依指定
之時間到案執行,經檢察官核發拘票囑警拘提後,惟仍拘提
無著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傳
票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桃園分局113年10月16日函、受刑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
詢、完整矯正簡表等在卷可稽,且查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
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
可稽,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則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其繳納
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高世軒 法 官 吳宜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