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298號
TYDM,114,聲,3298,2025101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2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鎮懋


具 保 人 王藝喬(原名:王宇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及利息(113年度執更字第3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藝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鎮懋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
王藝喬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逃匿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應沒入受
刑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
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
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國庫存
款收款書等件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合法通知後,竟未遵期
於民國114年5月13日下午3時0分到案執行,經聲請人簽發拘
票亦拘提無著;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
之正當理由;而具保人亦經合法通知,督促受刑人到案接受
執行,受刑人仍未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受刑人、具保人
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拘票、執行拘提報告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個人
戶籍資料、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等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業
已逃匿,是聲請人所為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本件
聲請洵為正當,爰裁定將其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均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