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2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家穎
具 保 人 蔡莉香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114年執聲沒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莉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家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
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
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
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前因受刑人林家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
院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予以
釋放乙節,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佐;
而受刑人經合法通知後,仍未遵期到案執行,復經聲請人依
法拘提無著,未能執行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
書、警方拘提報告書可佐;另具保人亦經合法通知,而未督
促受刑人到案,亦有該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受刑人並無
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且受刑人現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6月6日以114年度桃院雲刑益緝字第10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於114年9月9日以114年桃檢亮執乙緝字
第7435號發布通緝,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認受
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
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庭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士豪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