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286號
TYDM,114,聲,3286,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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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2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啟敏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金
訴字第1572號於民國113年4月1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附表一編號1所載「蘋果廠牌行動電
話1支(門號:0000000000)」之部分,應更正為「蘋果廠牌行
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本 案應沒收之標的為蘋果廠牌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 0),就門號之部分誤載為0000000000號,惟不影響全案情 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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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