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拷貝光碟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072號
TYDM,114,聲,3072,202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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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07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張易杰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12年度壢簡字第2239
號),聲請拷貝光碟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易杰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付與如附表所示之電磁紀錄檔案
,並禁止為訴訟外或其他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張易杰(下稱聲請人)對本院
112年度壢簡字第2239號妨害自由案件,聲請付與如附表所
示之行車紀錄器錄影檔案等語。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
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
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
制之。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
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
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
、第3項定有明文。又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
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復為同條第5項
明定。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卷證資訊獲知權不應解為限
於「審判中」被告始得行使,尚及於判決確定後之被告(最
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9號裁定意旨參照)。另依刑事訴
訟法第38條之1授權,民國111年2月18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
字第1110005090號令、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10162995號令會
同訂定發布、並於同日施行之「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21條
第1項第3款、第2項規定,被告聲請法院付與卷證影本,應
向法院提出聲請狀,載明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並簽名
或蓋章、前項所稱卷證影本,包括翻拍證物之照片、複製
磁紀錄及電子卷證等複本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涉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於114年2月7
日以112年度壢簡字第2239號案件判決在案,聲請人為該案
之被告,其聲請付與如附表所示之電磁紀錄檔案,係為用於
訴訟上主張權利所需,尚未見有足以妨害另案偵查,或涉及
其他應保密之安全考量,而有限制閱覽此部分卷證之必要,
即無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之情形,揆諸上開規定及
說明,聲請人聲請付與如附表所示之電磁紀錄檔案,應予准
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併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 ,諭知聲請人不得就該等內容為訴訟外或其他非正當目的之 使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曹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沛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附表:
編號 名稱 1 被告張易杰駕駛車牌號碼BAC-0389號自小客車之行車紀錄器影片檔 2 告訴人王雲峰駕駛車牌號碼BKK-9955號自小客貨車之行車紀錄器影片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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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