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4年度,110號
TYDM,114,簡上附民,110,2025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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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0號
附民原告 林姿蓉
附民被告 蔡穎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相關連刑事案號:114年度金簡
上字第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
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羅杰治
法 官 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謝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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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