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360號
TYDM,114,簡,360,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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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宜樺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5962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蔡宜樺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蔡宜樺因現任配偶林曼惠(涉犯妨害名譽罪嫌部分,業經檢
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之前女友郭姿妏,拖欠林曼惠借款,
屢經蔡宜樺代為催討,均未返還。蔡宜樺因而心生不滿,明
郭姿妏之姓名結合臉書暱稱「郭可樂」之帳號、其本人五
官容貌照片,足令人識別郭姿妏,為郭姿妏重要個人資料;
且對郭姿妏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
內為之,蔡宜樺竟仍意圖散布於眾而損害郭姿妏之利益,基
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以其臉書暱稱「凌嫣嫣」之帳
號,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如附表所示之臉書社團貼文,發
表如附表所示之內容,並張貼郭姿妏之臉書及容貌照片各1
張,使當時在如附表所示社團內成員均可共見共聞,而非法
利用郭姿妏之個人資料(蔡宜樺另涉加重誹謗罪嫌部分,業
郭姿妏撤回告訴,詳後述「不另為公訴不受理」部分)。
二、證據:
(一)被告蔡宜樺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   
(二)證人即告訴人郭姿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臉書社團頁面、留言討論串之臉書截圖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之非法利用個人
資料罪。被告所為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行為,係基於同一目
的所為之各個舉動,且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
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且係
侵害同一法益,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以上開方式非法利用他
人之個人資料,破壞告訴人對其個人資料之自決權利,其犯
罪目的、手段均無可取,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後坦承
犯行,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亦撤回告訴,有和解
書、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足參,暨考量本案所生危害程度,
以及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不另為不受理諭知之部分:
  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就如上開犯罪事實欄所為,亦涉犯刑法 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惟查,被告所涉刑法第 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業如前述,是本應就此 部分為不受理之諭知,惟被告就此部分若構成犯罪,與前揭 經本院論罪科刑之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嘉義提起公訴,檢察官江亮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張貼時間 臉書社團 社團成員數 貼文內容 1 111年6月16日某時許 欠債不還公開版 3.3萬名 本名郭姿妏 新北人              這女的是我老公的前任女友,在跟我老公交往期間  前前後後跟我老公借款12萬,是借,不是我老公拿給 他花的,…,並在年前分手後承諾會還款,但從三月現在一直拖延每個月都有理由,都說沒找到工作,沒收入,要我在給他一個月,延到昨天為止訊息直接乾脆不回,臉書,LINE直接封鎖,真的很跨張,…,當初她會跟我老公分手也是因為劈腿,還沒分手就已經去跟別的男人睡了,事後也承認,把人家對你的付出當初屁一樣,住我老公家期間也不工作,整天好吃懶做,這些都是我親眼看到有求證過的,...。 2 111年6月16日某時許 欠債不還公開版二館 4.2萬名 此人,郭姿妏 新北人 欠錢不還         整天話術別人,欺騙人家感情搞劈腿       好吃懶做,只會利用別人,有認識的要小心嘿    (按:附上告訴人臉書頁面截圖、正臉五官照片) 3 111年6月23日某時許 欠債不還公開版 3.3萬名 親愛的郭小姐,你有吃飽睡好嗎?不回我訊息我很擔心你呢 因為你還欠我們錢沒還,你是害怕想起來,還是不敢面對?    然後當初跟我老公一起時還沒分手就睡去別的男人 床上,小女孩功夫也是很厲害 不當詐騙集團真的太可惜。       每個月都在話術旋轉我,一直到15號我去密妳男朋友 他還馬上否認他不是,不是穩定交往跟封面照片是假的哦,然後隔天還敢叫你爸爸姐姐來說要處理,自己還不敢來 阿既然你想紅就讓你紅吧       (按:附上告訴人臉書頁面截圖、正臉五官照片) 4 111年6月23日某時許 北中南全省副本團 3.6萬名 此人 郭X妏 郭姿X FB:郭可樂  親愛的郭小姐,你有吃飽睡好嗎?不回我訊息我很擔心你呢 因為你還欠我們錢沒還,你是害怕想起來,還是不敢面對?    然後當初跟我老公一起時還沒分手就睡去別的男人 床上,小女孩功夫也是很厲害 不當詐騙集團真的太可惜。       每個月都在話術旋轉我,一直到15號我去密妳男朋友 他還馬上否認他不是,不是穩定交往跟封面照片是假的哦,然後隔天還敢叫你爸爸姐姐來說要處理,自己還不敢來 阿既然你想紅就讓你紅吧       (按:附上告訴人臉書頁面截圖、正臉五官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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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