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毒聲字,114年度,533號
TYDM,114,毒聲,533,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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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毒聲字第5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家明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2159號)
,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家明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
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經法院裁定令入勒戒
處所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同
條之罪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執
行觀察、勒戒,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定有
明文。所謂「3年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距最近一次觀察
、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
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同此見解)。
二、經查:
 ㈠被告蔡家明於民國114年4月4日19時許,在桃園市龍潭區之住
處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等情,為被告於警詢及偵
訊時坦承不諱,並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
液檢驗報告在卷可憑,被告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行
堪以認定。
 ㈡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執行觀察、勒戒及強制戒
治,於92年2月14日執行完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被告再犯本案施用毒品之罪,依前開法律規定,即應重啟
戒毒處遇。檢察官考量被告經傳喚處理有關戒癮治療之事項
,無正當理由未到庭,難期有意願及自制力完成機構外戒毒
處遇,且另涉刑事犯罪而有入監之可能性,因此認本案難以
實施機構外戒癮治療處遇,核其裁量尚不無當。應認檢察官
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
行條例第3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宣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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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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