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附民字,114年度,139號
TYDM,114,桃簡附民,139,202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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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39號
原 告 陳宏偉
被 告 姜世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桃簡字第1834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
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桃簡字第1834號),經
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
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不易,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故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潘政宏                    蔡旻穎                    田時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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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