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38號
原告 徐子晴
被告 張桂英
現於法務部○○○○○○○○○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4年度桃簡字第1927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黃皓彥
法 官 楊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