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14年度,2067號
TYDM,114,桃簡,2067,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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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20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鴻致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305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3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
,反企圖不勞而獲,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
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並不可取,考量被告曾多次犯竊盜案
件,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並衡量被告本案之犯罪
動機、目的及手段、所致損害、尚未與告訴人和解並賠償損
害等情形,兼衡被告坦承係監視器畫面中行竊之人之犯後態
度、品行及素行狀況、智識程度、職業、家庭及經濟生活狀
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被告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未據扣 案,且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A01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宇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儷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價值(新臺幣) 1 海苔餅乾 1包 45元 2 麥香奶茶 2瓶 共40元 3 七星香菸 1包 140元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0522號  被   告 A03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於民國113年11月9日1時許,夥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 年女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 在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財春門市內,徒手竊取詹 瑋琳所管領之海苔餅乾1包(價值新臺幣【下同】45元)、 麥香奶茶2瓶(價值40元)後,未結帳即拿出店外食用完畢 ,隨後至櫃臺向詹瑋琳表示欲購買香菸,趁詹瑋琳轉身拿取 架上香菸之際,徒手竊取櫃臺桌面上之七星香菸1包(價值1 40元),得手後共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離去。嗣經詹瑋琳發覺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調閱監視器錄影 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詹瑋琳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㈠被告A03於偵查中之供述。
 ㈡告訴人詹瑋琳於警詢時之指訴。
 ㈢監視器影像截圖、監視器影像光碟及本署勘驗筆錄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與 該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 ,請論以共同正犯。至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檢察官 郝 中 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 敬 展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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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