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14年度,2046號
TYDM,114,桃簡,2046,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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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20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通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247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3犯竊盜罪,處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1日。
未扣案之梯子1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A03所為,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審酌被告恣意行竊,對於他人財產缺乏尊重,念其犯後坦承
犯行,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損害、素行、智識
能力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竊得梯子1個,係本案犯罪所得,被告雖於警詢時陳稱 :當時我將梯子放置在我家前面的騎樓,後來被報案人拿回 去了(偵卷第5頁反面)。然本院聯繫告訴人李遠枝未果, 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可佐(本院卷第15頁),卷內無積 極證據證明,梯子已實際合法發還予告訴人李遠枝,爰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應附具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A01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季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4727號  被   告 A03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4年2月10日上午10時2 4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前,以徒手方式竊取李遠枝 所有之梯子1組,得手後旋即離去。嗣因李遠枝發覺物品遭 竊,訴警究辦,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始知上情。   二、案經李遠枝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 與告訴人李遠枝之警詢證詞相符,並有監視器截圖照片7張 在卷可參,被告之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至告訴及報 告意旨另認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尚有竊取告訴人所有之 電纜線、白鐵、冷氣2臺、爐台3個、電磁爐5臺等物品,此 部分亦涉有竊盜罪嫌,惟被告堅詞否認竊取此部分物品,且 參以上開監視器截圖照片,亦僅有攝得被告竊取梯子1個之 影像,自難認被告有竊取此部分物品,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 ,則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部分,為事實上一罪,自為 前開聲請簡易判決效力之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又被 告竊得之梯子1個,為犯罪所得,未經扣案,請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李 家 豪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吳 儀 萱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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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