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14年度,1975號
TYDM,114,桃簡,1975,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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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19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羅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35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羅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2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中壢分局(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外,餘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聲請書)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林羅專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二)聲請意旨主張被告有聲請書首揭所載之構成累犯的科刑紀錄
,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
惟經本院審酌被告經判處徒刑之前案與本案所犯之罪罪質不
同,犯罪情節、動機、目的、手段均有異,尚難認其本件犯
行有惡性重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爰依司法院釋字
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不加重其最低本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毒品對人之身體、
國家社會危害甚深,竟購入並持有一定數量之第三級毒品
他命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毒品咖啡包,戕害自身健康且漠視
法令禁制,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復考量其持有毒品之種類、數量、持有期間非長,其行為
所生之社會危險性;兼衡被告於警詢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家
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經鑑定後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 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此有附表所示鑑驗結果及鑑定報告 在卷可參,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 方式,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



視為查獲之毒品;又本案被告持有上揭第三級毒品之行為, 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及包裝袋即屬不 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予 以宣告沒收。至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詳如附表所 示),因已不存在,自毋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二)扣案K盤1個,因卷內無證據證明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尚無從認屬違禁物,又縱為被告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所 用之物,然亦非可認屬被告持有本案第三級毒品犯行所用, 爰不予宣告沒收,一併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亞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信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驗結果 鑑定報告及卷頁 1 K他命包1包 ⑴分析編號:DAD0794 ⑵白色結晶共1包取1檢驗。 ⑶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9.11公克 ⑷淨重:8.202公克 ⑸使用量:0.052公克,鑑定用罄 ⑹剩餘量:8.15公克 ⑺驗餘總毛重約:9.058公克 ⑻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⑼愷他命純度:84.0% ⑽愷他命總純質淨重:6.889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2日報告編號為A8389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14偵13585號第173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17日報告編號為A8389Q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14偵13585號第177頁)、對照表(114偵13585號第95頁) 2 毒品咖啡包8包 ⑴分析編號:DAD0795(編號2~9)。 ⑵我沒K貓咪混合包(內含黃色粉末)共8包取1檢驗。(標籤編號7)。 ⑶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2.36公克 ⑷淨重:1.204公克 ⑸使用量:0.292公克,鑑定用罄 ⑹剩餘量:0.912公克 ⑺驗前總實秤毛重:17.52公克 ⑻驗前總淨重約:8.938公克 ⑼驗餘總毛重約:17.228公克 ⑽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⑾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8.2% ⑿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總純質淨重:0.732公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3585號   被   告 林羅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羅專(所涉轉讓第三級毒品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已於民國111年6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14年2月20日21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之凱悅KTV,以新臺幣(下同)2,500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購買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10包(僅遭警查扣8包)、以5,000元之價格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而持有。嗣警於114年3月2日3時1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七星汽車旅館109號房執行臨檢勤務,經林羅專自願同意受搜索,警並扣得愷他命1包(驗餘淨重8.15公克,純質淨重6.889公克)、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8包(取1包檢驗,驗餘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0.732公克)、K盤1個等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羅專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驗餘淨重8.15公克,純質淨重6.889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8包(取1包檢驗,驗餘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0.732公克)等可資佐證,且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照片黏貼紀錄表照片編號1至6、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日期:114.04.02;報告編號:A8389;報告日期:114.04.17;報告編號:A8389Q)2份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至扣案之前述毒品愷他命1包、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8包,均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7  日               檢察官   李亞蓓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婉苓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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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