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14年度,1947號
TYDM,114,桃簡,1947,202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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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19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煬騰(原名林庭瑋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4年度偵字第299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煬騰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菸彈貳顆(含外殼)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依托咪菸油
」部分,應更正為「依托咪酯菸油」、證據欄「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八德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部分,應
更正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
品目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所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林煬騰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
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⒈被告罔顧國家禁止毒品之
規誡,竟未經許可持有第二級毒品,助長毒品氾濫,所為實
有不該。⒉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⒊被告先前已因持有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審簡字第130
3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確定之前科素行。⒋被告之家庭經濟狀
況、智識程度、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持有毒品之
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沒收部分:
  扣案之菸彈2顆,經送檢驗後,均檢驗出含有依托咪酯成分 ,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 告在卷可佐,且行政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已公告將「依 托咪酯」修正為第二級毒品,可見扣案之物品為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而盛裝上開毒 品之外殼,因其上殘留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



必要,應當整體視為毒品,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鑑 驗所耗損之毒品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鑑析用罄而滅失, 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至於扣案之霧化器及手機各1支 ,因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盧奕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余星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9949號  被   告 林煬騰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12             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吳典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煬騰明知依托咪酯(Etomidate)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竟 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4年3月11日16時20分 許前某時,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盛裝摻有第二級毒 品依托咪菸油之電子菸彈2顆(總毛重13.22公克,下稱本案 毒品),並自斯時起即無故持有之。嗣警方於114年3月11日 16時20分許因另案持本署核發之拘票拘提林煬騰,經附帶搜 索後發現並扣得本案毒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煬騰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9日A8670號毒 品證物檢驗報告各1份附卷供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 符,其犯嫌堪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再扣案之本案毒品乃屬違禁物,除因鑑驗用 罄者外,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 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本案毒品之電子煙彈殼,因與殘留其 上之毒品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請與所盛裝之毒品 併予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檢 察 官 盧奕勲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莊群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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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