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14年度,1827號
TYDM,114,桃簡,1827,202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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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18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昱葦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24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昱葦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李昱葦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二)刑之減輕事由:
  被告係於民國114年4月27日20時5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
0段00號前,因精神恍惚為警巡邏時上前盤查,於警方尚未
發覺其上開犯行前,即主動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
他命扣案,有被告警詢筆錄在卷可佐(偵卷第17頁),從而
,被告上開犯行符合自首要件,並接受法院裁判,審酌其尚
存有是非觀念,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毒品對於自身健康
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猶持有純質淨重高
達54.340公克之第三級毒品,數量非少,所為實不可取,考
量其犯後坦認犯行,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自
述之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
人欄所載)、前科素行(見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沒收部分: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含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 之第三級毒品成分,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 ,宣告沒收。至於上開扣案物用於包裝毒品之包裝袋,其上 均有該等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 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併予宣告沒收;取樣鑑驗耗損部分 ,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黃世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宜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梨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2包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6月2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偵卷第95至101頁) 檢品編號:A9878、A9878Q 檢品外觀:白色結晶粉末 送驗數量:淨重56.487公克 驗餘數量:淨重56.454公克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96.2%,純質淨重54.340公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2454號  被   告 李昱葦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昱葦基於逾量持有第三級愷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4年4月 26日20時許,在桃園市桃園區某錢櫃KTV附近路邊,以新臺 幣6萬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購買愷他 命12包而持有之,嗣於114年4月27日20時50分許,在桃園市 ○○區○○路0段00號前,因故為警攔查,李昱葦主動交出愷他 命12包(驗前總淨重約56.487公克,純質淨重54.34公克) ,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昱葦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 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查獲施用( 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扣案之愷他命照片2張、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A9 878、A9879Q)2份及前揭之扣案物足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以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 級毒品達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
三、扣案毒品,連同無法澈底析離之包裝袋,請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送驗耗損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 而滅失,自無庸予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黃世維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王薏甄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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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