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17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人碩 (原名:劉祐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357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人碩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劉人碩所為,均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其所犯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審酌被告恣意行竊,對於他人財產缺乏尊重,念其犯後坦承
犯行,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損害、素行、智識
能力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參酌 各罪之情節及彼此關聯性,定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竊得之物品均已發還被害人陳昱霖、黃慶銘,有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民國114年4月9日、11日領 據各1紙(偵卷第47頁、55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應附具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玉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季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5776號 被 告 劉人碩(原名:劉祐成)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 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人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 列行為:
㈠於民國114年4月8日上午5時48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 00號娃娃機店內,徒手竊取黃慶銘所有放置在娃娃機台上之 宮崎駿公仔1個(價值約新臺幣《下同》1,800元),得手後,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離去。嗣經黃慶銘發覺 遭竊並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始查悉上情。 ㈡於114年4月9日上午6時3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飢餓遊戲娃娃機店內,徒手竊取陳昱霖所有放置在娃娃機台 上之紅神龍最後賞模型1個(價值3,500元),得手後,騎乘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經陳昱霖發覺遭 竊並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始查悉上情。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劉人碩雖於偵查中經傳喚未到庭,惟上揭犯罪事實,業 據其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黃慶銘、陳昱霖 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領據2紙、監視器錄影光碟1 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犯 上開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至被告所竊得之宮崎駿公仔1個、紅神龍最後賞模型1個,已 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黃慶銘、陳昱霖之事實,有領據2紙在卷 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 追徵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劉 玉 書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李 芷 庭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