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17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興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358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興山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
基隆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基簡字第319號判決判處拘役10日確
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素行非佳,仍不思
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任意竊取他人物品,其漠視他人財產
權之情,應予非難。又考量被告犯後矢口否認犯行,且迄未
賠償告訴人陳宇倫所受之損害,其犯後態度難謂良好。兼衡
被告於警詢時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
況勉持(見偵卷第7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本案竊得如附表所示之 物,均為其本案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且未歸還予告訴人,是 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紫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北海道秋鮭鮪魚雙手捲 1個 2 燻雞總匯鮮蔬三明治 1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5890號 被 告 陳興山 男 6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 底層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興山於民國114年4月16日上午7時2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 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陳宇倫擔任店長之桃園市○○區○○ 路0段00號之統一超商新虎山門市,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得貨架上之北海道秋鮭鮪魚雙 手捲1個、燻雞總匯鮮蔬三明治1個(價值共計新臺幣118元 )後,未經結帳離去。
二、案經陳宇倫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陳興山經本署傳喚未到。被告於警詢坦承有拿取上開商 品乙節,惟辯稱:伊當時是因為肚子餓頭暈的關係,忘記付 錢等語,然查,觀諸監視器畫面可知,被告當時行走正常, 顯見被告意識清楚,而被告亦刻意將上開商品藏放於隨身包 包內乙節,此有監視器影像檔案光碟1片及監視器畫面翻拍 照片10張在卷可參,足證被告所辯,自不可採,其竊盜之犯 意甚明,此外,上開犯罪事實,復經證人陳宇倫於警詢中證 述明確,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竊 取之上開商品,迄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檢 察 官 楊挺宏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王湘君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