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15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崇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速
度偵字第17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3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晚間8時14分
許」應更正為「晚間7時44分許」,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
行「告訴人郭瑾娟」應更正為「告訴代理人郭瑾娟」,且補
充「被告A03於警詢時之自白」、「監視器影像截圖」外,
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恣意竊取告訴人家樂福
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分公司所有之財物,其漠視他人財產權之
情,應予非難;復念被告犯後對其犯行坦承不諱,態度尚可
,且本案遭竊如附件之附表所示之物品,均已由告訴人領回
,此有贓物領據(見速偵字卷第49頁)在卷可參,其犯罪所
生危害已有降低,兼衡被告係以徒手竊取之犯罪手段及情節
、智識程度、前科素行,及其所竊取財物之價值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不予沒收之說明
經查,被告本案所竊取之物,均已發還予告訴人,如前所述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不予以宣告沒收。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A01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沈亭妘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1742號 被 告 A03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年 7月5日晚間8時14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之家樂福經 國店賣場內,徒手竊取陳列由家樂福經國店負責人林雅惠所 管領之店內商品架上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後置放於隨身包 包內未結帳即欲離去。嗣該店安全助理郭瑾娟發覺有異向前 確認發現遭竊物品並報警處理,始知上情。
二、案經林雅惠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即告訴人郭瑾娟於警詢時陳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領據、商 品明細、家樂福公司每日損失記錄表、監視器畫面截圖及扣 押物品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 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另扣案之 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有贓物領據存 卷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或追徵,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檢 察 官 A01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子筠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單位 金額(新臺幣) 1 金頂4號電池18粒裝 1 盒 225元 2 金頂3號電池18粒裝 1 盒 225元 3 BOSS 25W延長線 1 盒 699元 4 3M超強力雙面膠帶 1 卷 159元 5 伴手禮盒 2 盒 598元 6 服飾特賣490 2 件 980元 7 服飾特賣590 1 件 590元 8 品牌運動服混款 1 件 190元 總計3,6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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