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桃原交簡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雅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所為之
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檢察官均應更正為
「陳寧君」。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原判決末尾記載「本案經檢察官陳嘉義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並引用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為附件,惟原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檢察官姓名實為誤載,應係由檢察官陳寧
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於民國114
年10月3日來函更正,有該函在卷可查,是原判決此部分之
記載顯屬誤寫,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裁定更
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官 劉書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晴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