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71號
原 告 謝○萱 (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詳卷)
江○安 (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詳卷)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萱 (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詳卷)
江○偉 (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詳卷)
被 告 莊國堂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桃交簡字第136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峻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